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0-16 15:18:20小编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9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确保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在我省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矿业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种矿产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已设矿业权到期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有关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涉及两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变更增列属于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按矿种明确出让登记权限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加强探矿权出让登记规范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将重点对各级探矿权出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优化全省矿业权管控模式
(二)优化全省矿业权结构。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矿山整合力度,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矿业权除外。
(三)推动“净矿”出让工作。拟出让矿业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调查掌握本辖区矿产资源情况,加强矿业权出让
项目储备,做好出让矿业权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联动机制。已设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与周边整体规划的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开展全省矿业权清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业权数据库和矿业权出让数据库,实现矿业权“一张图”管理。重点对存在登记信息与勘查开采实际情况不符、超过有效期限、长期未实际开展勘查开采、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情形的矿业权开展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置,确保全省矿业权管理依法、统一、严格、规范。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耕地保护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相关规定办理。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积极推进边开发边治理的治理模式。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六)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将拟出让矿业权录入全省矿业权出让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在矿产资源规划批复区块内,合理优化确定拟设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出让范围。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选址情况,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勘查或开采矿种、地质工作程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出让范围合理性、绿色勘查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内容。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属部、省出让权限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备案前省自然资源厅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管,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市、县出让的矿业权开展抽查检查。凡不按规定开展踏勘论证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全面推进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核的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出让权限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由出让登记机关集体会审决定。普通建筑用的砂石土类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可根据评审通过的储量核实报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各地应积极探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
出让公告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投标或竞买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明确申请人中标或竞得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的违约经济责任。
四、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八)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严格限定为以下两类情形: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经论证用作普通建筑用的石灰岩、玄武岩、白云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凝灰岩、大理岩、角闪岩等。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未达到详查程度的,先申请出让登记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
(九)调整矿业权出让年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矿产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非油气探矿权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是指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经评审通过的资源量范围。首设面积扣除已提交资源量范围部分,仍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证载面积扣除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足首设面积25%的部分应一次性扣减。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1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采矿权人申请正常延续资料不齐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依据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内容,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公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原则上,矿权人应在退件的2年内完成相关要件资料准备。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再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矿业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变更登记。矿业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登记。涉及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的需在探矿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可根据拟变更(增列)矿种经评审通过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变更(增列)其他金属类矿产,其他情形不予变更(增列)勘查矿种。
采矿许可证标明批准开采矿种,不再标注该矿种的矿体(矿层),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发现已批准同一矿种新矿体(矿层)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申请储量评审备案,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按照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新矿体(矿层)。
六、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十一)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统计等相关领域全面实施自然资源部修订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
(十二)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余情形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和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十四)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新老数据转换对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信息化建设,实现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储量统计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和更新。
(十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矿山储量年报质量监管,确保储量年报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矿山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储量年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其结果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的统计依据;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要求矿山企业补做相应工作,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对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对矿山储量年报存疑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十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此前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设探矿权到期后,可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不再新立矿产资源预查项目,此前已立项或尚未结题的预查项目,继续按照《四川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86号)有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
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达到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成果报告评审备案;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已结题财政出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级和下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八、严格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十七)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探索开展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未超过30%的,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较前一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量的新增部分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八)规范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出让收益处置。转让探矿权按规定需在探转采阶段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承担出让收益的缴纳义务。转让采矿权涉及已批复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转让方需缴清已到期的出让收益,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十九)规范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出让收益处置。申请办理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未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或储量增加已评估出让收益的,按照基准价与生产规模计算金额预缴1年矿业权出让收益;正常办理延续登记时,按照正常延续登记时的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照应缴出让收益与预缴出让收益差额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全流程信息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过程中,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约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矿业权设置实地踏勘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作为监管的重要抓手。省自然资源厅对违反出让登记权限发证、不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不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各项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8号)相关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后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我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形势持续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8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规〔2016〕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涉及保护区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8〕4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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